机构概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嘉兴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本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嘉兴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的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五条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其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嘉兴市教育局是基金会工作的主管部门。本基金会的经费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支出和管理支出两类,经费支出审批实行理事长授权审批。由理事长签订授权审批协议,委托秘书长全权审批基金会各类经费支出。基金会根据授权审批协议填写《单位报账员、审批人名单》交核算中心留存,作为经费支出审核依据。
第六条理事会上审议基金会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七条基金会的财务收支,由教育核算分中心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八条基金会会计人员发生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委托教育核算分中心负责人代基金会理事长行使监督权,监督新旧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织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基金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对涉及公开募集的慈善专项活动取得的收入要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银行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单位捐赠资金入账,原则上应附捐赠协议,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用途使用和管理,及时将捐赠发票交(寄)给捐赠单位(捐赠人)。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的物资不能直接用于资助对象的部分,可以进行调换,将其转换成其他可直接用于资助的物资,也可以通过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现金,但不得自行出售。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应按照本基金会章程或捐赠单位(捐赠人)的要求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资产。对公开募集的慈善专项活动涉及的资金支出要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业务活动支出,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开支的各类表彰奖励、资助帮困、慰问补助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等公益性支出,主要包括依照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支出、根据《章程》规定办理的支出。
第十六条大额业务项目支出,基金会大额业务项目支出为5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须提交理事会决定并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教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用于支持学校(单位)建设项目的大额支出,还要求学校(单位)与本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先按用教育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的预算总额80%支付;剩余款项,再根据该项目完工决算审计的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其他业务活动支出,主要为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而发生的宣传印刷费、制作费用、公益活动专家讲课费、志愿者交通、伙食补贴等围绕筹资、资助而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从接受捐赠收入的8%以内支付,不足部分可用基金会其他收入和历年结余弥补。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伙食补贴、通迅补贴、交通补贴、秘书处的办公用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来访兄弟基金会的业务招待费、工作交流发生的差旅费、工作人员的培训费、财务报告的审计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等围绕日常办公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九条基金会审批程序,基金会的业务活动支出和管理支出,根据《章程》规定办理,经办人、秘书长根据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决定并在经费支出凭据和填写经费支出审批表上签字后交财务人员办理支出手续;由市教育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抄送基金会,由局机关牵头处(室)在经费支出凭据上签字并填写经费支出审批表后报基金会,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办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若接受外汇捐赠的,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开立外汇存款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固定资产要实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二条收入应及时全额缴存银行,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
第二十三条做好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相关规定,对基金会闲置资金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方式确定,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增值。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捐赠收支均接受捐赠单位、主管部门和全体理事、监事的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对业务活动资金审批支出后,要求用款学校(单位)严格按照申请要求使用,并由用款学校(单位)的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一)对市本级学校(单位)申请款用于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由市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全程监管。
1.监管学校(单位)款项用途的真实性;
2.监管建设项目是否按预算情况执行;
3.监管建设项目完工后的决算及审计情况;
纳入市教育核算中心核算的学校(单位)捐赠资金的支出由其监管。
(二)对各县(市、区)学校申请款用于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由各县(市、区)教文体局全程监管。
1.监管是否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和大批量物资采购;
2.监管用于表彰奖励、资助师生款项情况;
(三)对学校(单位)申请款用于非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的支出监督和管理,由以上责任部门全程负责。
其中,基金会对5万元及以上的申请用款支出后再单独出具监督函。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按照协议要求,基金会有义务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提供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公布账目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委托教育核算分中心保管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财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或抽查。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基金会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编制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管理(其他)费用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往来款项明细表》、《捐赠收入明细表》和《净资产明细表》;财务分析是运用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理事会(2022.8.31三届14次)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