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嘉兴市教育基金会印章(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第四条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印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其他。
第七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报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资助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批准。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根据重要程度,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讨论同意。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所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第九条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做好用印登记工作。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第十条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私自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第十一条离岗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第十二条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9年6月17日三届五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