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获得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资产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1、房屋;
2、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器设备等;
3、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条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购入时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为: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核,经理事会同意后,理事长批准;价值在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1万元以下,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房产出租合同书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核签字,并报告理事长。
第六条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一般设备5年;房屋50年。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七条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凭理事会决议书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做有偿转让的,凭理事会决议书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报废,凭理事会决议书予以核销。固定资产报废,但还有使用价值的,通过拍卖所得,纳入基金会收入。
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年终由秘书处领导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年终会计报表应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秘书处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购买、受赠、交易换入和转让、出租、报废、毁损等业务,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并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登记、保管、核算。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理事长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秘书处负责本会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经办收租、缴税、修缮等事务。指定专人保管房产权证、租任合同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八:
嘉兴市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服务嘉兴市教育基金会,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加入与退出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本基金会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长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计划。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秘书处根据项目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秘书处统一负责,报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六条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七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组织机构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一)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嘉兴市教育基金会志愿人员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以集体形式为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二)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本基金会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或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业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训机构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三)志愿者由本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我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秘书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档案和志愿者信息库。
(四)秘书处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秘书处办理。
(五)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3.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六)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七)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交秘书处办理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9年6月17日三届五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