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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嘉兴市教育基金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17 点击量: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嘉兴市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涉及人事变动的,向嘉兴市教育局党委报告,经教育局党委同意,开展以下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据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方式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

第五条本基金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前,向市教育局党委提出申请报告,本着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经市教育局党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本基金会审批环节。

第六条本基金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四)具有聘用岗位现职要求的其他资格。

第七条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第八条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1个月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条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入职与管理

第十一条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秘书处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聘用协议书。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需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专职员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专职员工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十六条专职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四章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七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十九条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9年6月17日三届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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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和免责申明 本文由admin原创发布于嘉兴市教育基金会,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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