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嘉兴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嘉兴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嘉兴市基金会的资助基金,依据《嘉兴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资助项目范围包括:
(一)表彰奖励对教育有较大贡献的先进集体与个人;
(二)资助特困和贫困师生,资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三)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立项原则
根据《嘉兴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嘉兴市本级及市属学校相对困难的学校;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五条规定的立项原则和基金募集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鼓励性项目清单,公布鼓励性项目性清单及申报条件等事宜。
(二)申请项目实施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和时限向基金会秘书处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实施方案。
(三)基金会秘书处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秘书处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八条基金会秘书处对基金会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对涉及市、县(市、区)教育局或所属辖区学校所执行的项目,委托相应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负责单位对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负责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相应市、县(市、区)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九条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基金会秘书处配合市、县(市、区)教育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负责人对负责执行的项目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嘉兴市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二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秘书处,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第七章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第十六条秘书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网站或其他媒体大力宣传基金会项目的进展及其成效。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秘书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9年6月17日三届五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