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第一条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嘉兴市教育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本会获奖证书及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聘书等。
第三条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由秘书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税务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秘书处办公室(或荣誉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证书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的应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借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填写《证书使用批办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在秘书处登记;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签发并登记。
第六条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本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9年6月17日三届五次会议)